两兄弟偷开心果被判无期喊冤20多年
20多年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五团八连的职工朱金江、朱平江两兄弟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出狱后,他们一直喊冤,坚持认为当年是被人诬陷,2013年1月,新疆高院对两兄弟当年的案件进行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两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再审,再审结果并未还他们清白,维持了原判。
新疆高院宣传处处长王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两兄弟案件还在新疆高院,法院正在加紧时间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职工朱金江、朱平江两兄弟因“盗窃”被判无期徒刑,出狱后,他们一直喊冤,坚持认为当年是被人诬陷,2013年1月,新疆高院对两兄弟当年的案件进行复查,认为“原判认定两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再审,再审结果并未还他们清白,维持了原判。
新疆高院宣传处处长王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两兄弟案件还在新疆高院,法院正在加紧时间审理。
朱金江、朱平江两兄弟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五团八连的职工,1993年8月28日,朱金江、朱平江及朱金江的父亲朱明光被指控盗窃该团三连的349棵开心果树,价值金额145700元,1994年4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职工朱金江、朱平江被逮捕。
1994年12月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职工朱金江、朱平江被控盗窃开心果树一案开庭,1995年3月10日,新疆高院作出判决:朱金江、朱平江犯盗窃罪,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父朱明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判决书中显示,当时认定朱金江、朱平江盗窃的犯罪事实有两项:一是1993年8月28日凌晨4时许,农一师五团三连的349棵开心果树被人砍伐;二是次日上午11时许,朱金江、朱平江分别用汽车将168棵开心果树拉走。
判决书中的第二项犯罪事实认定存在疑点,在庭审中,朱金江、朱平江均提出“我们拉的是自己买的树,没有拉过三连的树”,与朱金江、朱平江一起拉树的人证实:“我们帮老朱家拉的是他们买的树。”
根据当年农一师五团与朱明光签订《果园承包合同》显示:承包人朱明光对承包的果园有管理经营权,可以继承、转让、承包、租赁;如遇国家、兵团统一规划使用土地时,承包人必须服从;承包人也可以随时提出终止承包;果园如有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赔偿;团里如砍伐树木需经双方协商同意。
也就是说,根据该合同,朱明光有对果园的管理经营权,如果朱明光与三连存在买卖关系的话,他完全有权砍伐自己购买的树木,如果双方没有协商好价格的话,三连也不能强行砍伐树木。
出狱后,朱金江、朱平江一直喊冤,2000年5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两人的案件进行复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两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再审,再审结果并未还他们清白,维持了原判。
此后不久,两人被释放,出狱后,他们一直向有关方面反映问题并索赔,2013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对两人的案件复查后认为,“关于两被告人提出原判决认定盗窃开心果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纠正的理由,经复查认为原判决对两被告人盗窃开心果树的事实认定有误。”
新疆高院宣传处处长王鑫告诉澎湃新闻,目前,两兄弟案件还在新疆高院,法院正在加紧时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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