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旅游经营管理 旅行社经营管理者应具备怎样的能力

admin 阅读:893 2024-01-15 07:46:21 评论:0
问题描述 如何做好旅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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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简洁明了的就是依托本土文化

塑造酒店独有的特点。提高卫生质量服务质量根本。切身从顾客的角度。体验感,舒适感,再次想要消费的冲动。让体验变得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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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管理者应具备怎样的能力

(一)了解行业概况

孙子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名言来自《孙子兵法》第三章谋攻篇,原意是用来比喻古代交战双方,无论哪一方,首先必须了解自己和对方,并善于谋略,才能战胜对方。用我们的现在行话解读,旅行社企业经营管理者要经营好自己的企业,在同业竞争中取得生存与发展,务必了解本企业概况和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了解掌握同行业概况。

(二)获取全行业概况及动态的主要渠道,

旅行社企业经营管理者获取全行业概况及行业动态的主要渠道:一是互联网--可通过浏览中国旅游网、各地旅游网和各旅行社企业自建网站获取。二是报刊杂志--可通过阅读中国旅游报、各地报刊旅游版获取。三是广播电视--可通过收看、收听国家和各地电视台、广播电台获取。四是学术报告--可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作命题学术报告获取。

旅行社必须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制约行业发展的扁平式的分工管理体系,建立与旅行社批零体系相适应的垂直分工管理体系。按照一般规则,在旅行社组织管理结构上,实行母公司对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实行专业化垂直管理。

旅行社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从本企业的规模和本企业实际出发,确立企业在批零体系中应有地位,选择扮演合适于自己的“角色”:

1、大型旅行社扮演“批发商”角色。实行大型旅行社集团化经营,成为区域性具有规模实力的批发商,基本业务突出三个方面:一是产品开发、市场开拓;二是大规模集合组团和旅游接待;三是委托小型旅行社代理旅游产品的零售业务。

2、中型旅行社扮演“经销商”角色。实行中型旅行社专业化经营,所经营的产品要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专业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

3、小型旅行社扮演“代理商”角色。小型旅行社代理大型旅行社旅游产品的批发业务,同时要加强同业横向联合,争取获得批量购买优势,增强与供应商讨价还价的能力,增大覆盖面和盈利空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 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 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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